直销管理规定

教育动态2024-09-18 09:40:31匿名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行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需求确定并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的分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者,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以外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经营者。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直销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直销形式。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交易权和经销权。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或者其他宣传、促销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活动。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境外从事经营活动3年以上。有直销活动经验; (二)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已按照本规定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规定建立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必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若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须提供合资、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规划报告,包括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条例第十条制定的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服务网点规划; (4)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与直销员签订的销售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同意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存款的协议。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90日内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许可证。申请人持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业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直销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直销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直销业务。直销企业应当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以及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对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法规。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直销管理规定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聘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员的合法销售活动不会因无证经营受到查处。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广告推销直销员的销售报酬,不得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收直销员时,应当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并保证直销员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未与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签订销售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第十七条直销员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随时解除销售合同;六十日后,直销员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直销企业终止销售合同。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其拟招收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审查合格后,直销企业应当颁发直销员证书。未取得直销员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不得向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第十九条为直销员提供业务培训的讲师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高等教育学士及以上学历及相关法律、营销专业知识; (三)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企业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教学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师证书,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师证书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取得直销培训师证书的人员名单。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业务培训。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书、直销培训师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印制。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师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课程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件和销售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停止销售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交易完成前,公司会向消费者详细介绍退货制度; (四)交易完成后,向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凭证。销售凭证载有退货政策、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价格应当与展示的产品价格一致。在服务网点。直销商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每月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销售的金额。 30%的收入来自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完善的退换货制度。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若产品未开封,消费者可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凭证与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办理换货、换货手续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退货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办理换货、退货。直销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员可以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当地服务网点开具的发票或者销售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当地服务网点换货或者退货。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退货请求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发票、销售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办理换货、退货手续。消费者或者直销者要求退换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直销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换货、退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退回货物。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其直销员之间、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因换货、退货发生纠纷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完整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告、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直销管理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直销企业设立时保证金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直销企业开业后,按月调整保证金,其金额维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但最高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元,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保证金利息归直销企业所有。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报酬的。 (二)直销企业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返还款项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予以赔偿,但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无力赔偿的。第三十一条保证金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存款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可以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银行提取存款。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存款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直销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请予以许可的,有本条例规定的,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其许可。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方式取得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商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处以罚款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符合直销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吊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销售行为的,由直销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业务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收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罚款三十万元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国务院;对教学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直销培训师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师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直销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将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业务许可证。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业务许可证。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了其直销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又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用户评论

枫无痕

直销管理规定一出,感觉行业要变天了,之前那种乱象终于要被整治了。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心脏偷懒

早就该这么规定了,直销行业太混乱了,现在终于有法可依了。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荒野情趣

希望这个规定能落到实处,别又是纸上谈兵。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葵雨

直销管理规定虽然严格,但我觉得这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灼痛

这个规定对那些正规直销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但小公司怎么办?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有恃无恐

直销管理规定实施后,那些不合规的公司可能要面临淘汰了。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水波映月

直销管理规定太严了,担心对我们这些直销员影响太大。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执念,爱

感觉这个规定对消费者来说是个保护,但对直销员来说压力山大。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繁华若梦

直销管理规定出台,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直销行业会越来越规范呢?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心安i

这个规定虽然好,但具体实施起来难度肯定不小。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涐们的幸福像流星丶

直销管理规定对那些违法直销的公司来说是个警示,希望他们能悬崖勒马。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惦着脚尖摘太阳

我支持这个规定,毕竟直销行业也需要整顿。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無極卍盜

直销管理规定一出,我担心自己公司的直销模式要大改了。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棃海

这个规定对于直销行业来说是个里程碑,期待它能带来积极变化。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烟花巷陌

直销管理规定虽然严格,但我觉得这是为了行业的长远发展。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闷骚闷出味道了

希望这个规定能真正改善直销行业的形象,让更多人信任直销。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寒山远黛

直销管理规定一出,感觉行业要洗牌了,竞争会变得更激烈。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摩天轮的依恋

这个规定对直销行业来说是个挑战,但也意味着新的机遇。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