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本质是什么(数字货币的实质是)

今日新闻2024-02-18 22:40:01自考教育网

来源:经济日报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例如,脸书推出了数字货币Libra(现更名为Diem)计划。这种私人数字货币(即非官方数字货币)的出现,不仅引起了国际金融组织的密切关注,也“刺激”了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加快官方数字货币的设计进程。原因是各国央行担心一旦Libra(Diem)成为超主权货币,会影响或架空本国的货币发行权和金融监管权,甚至对本国金融体系形成风险冲击。

数字货币的本质是什么(数字货币的实质是)

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们对货币有更深入的了解,进而对数字货币有更清晰的认识。

准确定义货币的本质,对于清晰理解数字货币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货币的本质,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商品货币论”(或称“交易货币论”)和“债务货币论”。

先看前者。主流经济学教材普遍采用“商品货币”理论。由于实物交换的不便和低效率,为了促进交换的发展,人们需要货币作为交换的媒介,所以牲畜、烟草、皮革、金、银、铜、铁、钻石等商品,作为贸易媒介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物货币让位于纸币,随后是银行货币或支票存款凭证。一般来说,我们对货币的描述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发现金银具有可携带、可分离、价值稳定的特点,从而成为一定时期最重要的商品货币。当经济规模和信用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方便交易,实现市场效率提高,货币就会转化为更简单、更抽象的形式。同时,由于货币的质量和数量,政府逐渐垄断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货币的发行,奠定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基础。

但“商品货币论”中难以解释的问题是:既然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就应该有一定的价值,那么为什么价值不大的纸币却能广泛流通?此外,“商品货币论”因缺乏确凿的历史记载而受到质疑。

看后者。“债务货币论”从货币起源的相关记载中质疑货币作为特殊商品的交易便利性,认为货币是债务关系的反映和衡量。有学者认为,钱可以换货,货也可以换钱。但商品不能直接交换商品,所以推断货币不能是商品。“债务货币论”常引用一些有历史记载的事例来说明“货币起源于债务的表现和流通”,即货币作为债务的一种形式,包含着原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为货币持有人象征着可以实现的特定权利。

当然,“债务货币论”也有难以解释的问题。第一,由于货币只是债务关系的象征,当人们普遍信任初始债务人时,就会履行记账和清算职能,因此同一初始债务人用不同材料发行的等量货币应视为等量债务,但实际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要解释这个问题,必须回到货币资料的价值差异上来。第二,货币起源的例子很乱,有些例子很难用同一个理论解释。

总的来说,“商品货币论”可以成功地解释有一定价值的实物形态的货币,“债务货币论”可以成功地解释没有任何价值的符号形态的货币。两者可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货币的本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货币的本质是人们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或约定的用于衡量经济交易数量的规则或方法的代表,它有权主张被公众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在不同时期,这种表征的具体形式是不同的,这是由制度和技术决定的。这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货币是经济规则或方法的代表,其形式可以是实物或符号;第二,这种规则或方法及其代表形式是人们认可的。这种认可可以是非正式制度的约定,也可以是正式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三,参与者的范围有一定的弹性,这主要是由达成共识的制度成本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随时都要与陌生人发生经济关系,也需要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当交易范围扩大到信息不对称风险难以忽略、人们难以把握经济主体真实信用风险的程度时,无价值的符号或物品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成为真实货币。

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对数字货币本质的清晰认识,以及判断某种所谓的数字货币是否具有货币的性质和功能的依据。

那么,Libra(Diem)这种私人数字货币,还能叫货币吗?通过分析目前其公开的运行机制和技术原理,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货币的本质和功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基本具备货币的主要功能,如货币的本质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存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但在货币的技术共识、规则共识、安全共识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其各种风险仍难以预测。

从这个角度来看,要实现脸书提出的相关数字货币计划还有很多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同形式的数字货币相继出现,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此,世界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已就数字货币的合法发展达成共识。

在此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加快数字货币的探索,积极应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出现带来的挑战。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稳步推进数字货币R&D,逐步完善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程序和功能;二是在央行数字货币技术的基础上,与和中国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合作设计跨国区域数字货币,组成数字货币联盟,优先使用区域数字货币;第三,积极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制定,争取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院长何德旭、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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