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我们将继续合法生产销售红牛”,中国红牛为何底气十足?

今日新闻2023-05-02 15:09:32婪瘾

“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例终审判决判定中国红牛商标侵权。”近日,针对媒体报道的中国红牛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判决的相关消息,中国红牛发声明表示:我们仍将一如既往,延续27年初心和使命,继续合法生产和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为中国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健康饮品。

而胡说有理注意到,在北京某大型连锁超市,中国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正常在售。

红牛:“我们将继续合法生产销售红牛”,中国红牛为何底气十足?

中国红牛为何如此底气十足?

1.

“我们会继续合法生产销售红牛”

“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泰国天丝起诉广东红牛、珠海红牛、广州红牛等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案号:(2016)粤0106民初15728号)做出判决。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该判决立即生效。我司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维护我司及相关市场主体根本利益。”5月12日,中国红牛针对天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声明如此表示。

胡说有理注意到,上述案件指的是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广东公司以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红牛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中国红牛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9亿元。

其实这并非泰国天丝方面第一次发起类似上述诉讼了。中国红牛方面表示:2016年,泰国天丝对中国红牛及生产商、销售商、渠道商等发起数起诉讼。

“我们仍将一如既往,延续27年初心和使命,继续合法生产和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为中国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健康饮品。”中国红牛还如此表示。

胡说有理在北京某大型连锁超市发现,中国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确都正常销售。

2.

中国红牛:坚决捍卫两项核心权利

能让中国红牛有如此底气继续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最重要的就是“50年协议”。在中国红牛看来,这份“50年协议”才是上述天丝发起的数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关键和前提。

此前,关于“50年协议”有太多的报道:上个世纪90年代,泰国天丝红牛饮料产品不具备市场条件不能在中国销售,1995年11月10日,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代表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及其他两家国企(即中食公司和中浩集团)商谈合作,准备将红牛饮料引入国内;但当时外资企业批准成立合资公司的上限是30年,为了保证国企利益和四方长久合作,四方于这天签署了50年协议。该协议约定:50年之内(即从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只有中国红牛才能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企业若有类似行为即违约。

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合资公司“中国红牛”时,1995年11月10日签约的合资合同中也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正是基于上述中国红牛的两项核心权利,2019年初,中国红牛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深圳前海法院状告泰国天丝等方面,请求判定上述50年《协议书》有效,同时确认中国红牛在50年有效期内独家享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等。

与此同时,2020年9月9日,作为合资公司其中一方股东,华彬集团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第878072号等16个注册商标(即“红牛系列”商标)归中国红牛所有。

“目前,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均已开庭,不日即将判决或裁定”,中国红牛方面表示。

3.

最关键证据50年协议原件现身

既然50年协议是关键前提,为何截至目前中外红牛纷争中却始终没有得到采纳这一重要证据?

原来此事关键就在于:此前,中国红牛方面提供的只是一份复印件。

据了解,尽管签署50年协议的中浩集团和中食公司两家国企签字方都出具了确认函,证明该协议的真实存在,但是此前一直没有找到原件,这也让中国红牛陷入一定的被动。譬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中,中国红牛诉求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但是高院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

然而,就在今年2月23日,中国红牛发布对外声明宣称,原件找到,并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上述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而这也成为中国红牛手握的最重要“利器”之一。

中国红牛还表示:“2019年以来,泰国天丝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给我司造成严重损失,我司已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红牛上述所指的就是,泰国天丝方面几年前开始委托其他方生产销售的“红牛安奈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

与此同时,上述中国红牛在深圳前海法院的案子已于今年5月5日开庭审理,中国红牛表示,庭审中也提交了50年协议的原件。

4.

手握重要依据已向监督部门反映

中国红牛认为, 上述提及到的深圳两起与50年协议相关的案件均应是天河法院及2016年以来泰国天丝发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前案,均需以上述提及的中国红牛在深圳前海法院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两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作为判决的前提基础。

“为保护被诉中国红牛及关联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当地实体经济发展,我们已经恳请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据了解,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向天津知识产权局下发“国知发保函字〔2021〕43 号”文件,针对《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否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表示: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若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商标许可合同纠纷等商标使用权争议,且该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商标侵权案件定性的,则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尽管天河一审判决并未是生效结果,但是中国红牛表示:为防止未生效判决影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其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了相关情况汇报。

5.

泰国天丝对五十年协议的观点

此前,泰国天丝曾数次发表公开声明,坚决否认50年协议的存在:2018年10月16日,泰国天丝方面声明曾表示:“我们从未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或其相关方签订过所谓的“五十年协议”。

2020年11月18日,泰国天丝方面发布的声明中再次表示:“所谓‘协议书’和更长的经营期限,纯属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稽之谈”!

就此,中国红牛明确表示:“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公然违背客观事实,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中国红牛将依法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中国红牛声明找到50年协议原件的声明,2月24日,泰国天丝还发了一份声明,未提及“从未签过”的字眼,只称“天丝集团关于所谓的‘50 年协议’的立场一直很明确……针对此次突然出现的所谓的‘50 年协议’,天丝集团已依法申请司法鉴定”。

“最近中国红牛找到50年协议原件,之前法院判决中存疑点应该逐步厘清”,针对持续数年的中外红牛之争,长期关注此事的中国食品产业评论员朱丹蓬向胡说有理表示,这也是对中国红牛27年成果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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