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革!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再迎调整

热点时事2024-09-15 23:01:09自考大萨斯

日前,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全面改革!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再迎调整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科技奖的原则导向、设立要求、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提出了由科学技术部门编制、统一公布、动态管理社会科技奖目录等指导服务事项。

不久前的2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拟重新定义省部级奖励,取消省级保密项目,进一步完善提名、受理、评审、监督以及奖励撤销等环节。

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正经历着一场自顶向下的变革。

自顶向下的改革

早在1999年,国务院、科技部便曾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过全面的改革,发布实施了覆盖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到社会力量设奖的多项法规。2003年,科技部又发布实施了《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至此,一个相对完整、层次鲜明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基本成形。随着运行的时间日久,原本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渐渐滞后于新的时代发展要求,急需调整完善。2017年,《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发布,对国家科技奖励提出正式实施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调整奖励对象要求等举措,同时要求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作为对改革方案的延续,2020年修订的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要求,并强调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了监督惩戒力度,对学术不端者实行“一票否决”。

2021年8月,《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随着奖励数量的严格控制,各层次科技奖励的含金量将不断升级。据了解,2020年度国家三大奖的授奖率,已下降至14.9%,其中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数量较2019年减少20%。此外,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注重实际贡献、向关键领域倾斜的导向也在进一步强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拟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则指出,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下一步,随着《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文件陆续出台,我国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或将迎来一派全新的面貌。回归学术初心“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是近年来国家科技奖励体系调整的重要思路。而这样做的目标之一,在于驱动科技奖励回归学术初心。作为我国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奖励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热情、助力科技强国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其中,作为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的高校,在2010-2020年度,共斩获了67%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和72%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并荣膺79项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或“国家三大奖”中的一等奖、特等奖,为我国尖端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科技奖励往往与学科评估、人才评价、学位点设置甚至院士评选挂钩,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对奖项趋之若鹜,把荣誉变成了功利,偏离了科技奖励的本来目的。一方面,随着科技奖励种类、数量的不断增加,奖项灌水、含金量下降、设奖定位模糊等问题难以避免,损害着科技奖励的公信力与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为了在奖项评审中“脱颖而出”,成果打包拼凑、重复报奖、请托评委、造假剽窃等痼疾,也在悄然滋生。科技奖励的获得,必须要有拿得出、立得住的硬成果,更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要想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致研的环境,保障科技奖励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促进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调整,同样势在必行。眼下,新一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正在等待帷幕拉开。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又将如何深化?一切答案,我们等待时间来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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