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新闻数据2023-11-07 20:17:31自考教育网

特种设备生产部门执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4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特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员依法对特种设备执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职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岗位。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章锅炉

第四条【人员配备】锅炉生产部门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和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权力】锅炉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锅炉质量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有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告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人员,质量安全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无关的质量管理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企业锅炉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所担任工作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监督职责】质量安全监督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锅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批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手册。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四)组织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 ),协助管理者评审工作;

(六)对不合格品(项)实施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栏制度,及时公示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

(八)建立健全组织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监督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责任)审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工作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审核确认相关工作的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解决当事人,必要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工作,并将情况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的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条【质量管理】锅炉生产部门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建立健全日管理、周检查、月调度管理的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日管制】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制控制制度。 质量安全人员应每日按《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进行检查,形成《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必须记录下来,并执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每周】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每周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排查,分析判断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间法规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十二条【月调度】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要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形成《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锅炉生产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设立、协调情况,《每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月锅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职务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锅炉生产部门对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将日管理、周调查、月调度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培训要求】锅炉生产部门应当对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抽查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不合格,已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奖惩机制】锅炉生产部门应当为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生产部门建立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职务不到位的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管理处罚】锅炉生产部门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第八十六条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运行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员。

第三章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人员配备】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配合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管理权力】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人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现压力容器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容器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压力容器生产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有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告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人员,质量安全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无关的质量管理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所担任工作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监督职责】质量安全监督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批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手册。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四)组织建立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 ),协助管理者评审工作;

(六)对不合格品(项)实施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栏制度,对生产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公示。

(八)建立健全组织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和本企业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监督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责任)审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工作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审核确认相关工作的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工作,并及时向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

(六)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和本企业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压力容器生产部门建立基于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日间管理、周检、月调度管理的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五条【日管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管制控制制度。 质量安全人员应每日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进行检查,形成《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必须记录下来,并执行零风险报告。

第二十六条【年检】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年检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排查,分析判断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间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二十七条【月进度表】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月进度表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当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排查管理等情况,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形成《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二十八条【动态管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记录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设立、协调情况,《每日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职务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压力容器生产部门对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将日规、周检、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培训要求】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每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对辖区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抽查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不合格,已不符合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生产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质量安全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职责的给予惩戒。

第三十二条【管理处罚】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第八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运行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员。

第四章气瓶

第三十四条【人员配备】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和落实气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管理权限】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气瓶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人员发现气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停止生产相关气瓶等否决建议,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有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告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瓶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人员,质量安全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无关的质量管理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气瓶安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所担任工作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监督职责】质量安全监督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气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负责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批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手册。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四)继续建立和维护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跟踪信息平台;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 ),协助管理者评审工作;

(六)对不合格品(项)实施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栏制度,及时公示生产的气瓶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

(八)建立健全组织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三十八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监督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责任)审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工作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审核确认相关工作的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执行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跟踪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开展每日检查;

(四)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工作,并及时向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六)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气瓶设计文件的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七)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气瓶生产单位建立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建立健全日管理、周核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日管制】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日管制控制制度。 质量安全人员应每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检查,形成《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必须记录下来,并执行零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年检】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年检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排查,分析判断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间管制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四十二条【月调度】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当月气瓶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形成《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四十三条【动态管理】气瓶生产单位应记录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设立、协调情况,《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每日气瓶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职务情况,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气瓶生产部门对气瓶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将日间管理、每周检查、月度调度中发现的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培训要求】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气瓶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对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每周气瓶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对本辖区内气瓶生产公司的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抽查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不合格,已不符合气瓶生产要求的,生产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奖惩机制】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气瓶生产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履职的给予惩戒。

第四十七条【管理处罚】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月气瓶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88000条

第四十八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运行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员。

第五章压力管道

第四十九条【人员配备】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管理权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现压力管道产品存在安全危害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管道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压力管道生产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发现已出厂产品有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告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管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人员,质量安全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无关的质量管理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所担任工作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条【监督职责】质量安全监督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压力管道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批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手册。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四)组织建立压力管道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协助管理者评审工作;

(六)对不合格品(项)实施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生产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公示

(八)建立健全组织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和本企业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单位应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五十三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监督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责任)审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工作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审核确认相关工作的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工作,并及时向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压力管道管路型式试验和压力管道监督检测;

(六)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和本企业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五十四条【质量管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基于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建立健全日管理、周检查、月调度管理的制度和

第五十五条【日管制】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管制控制制度。 质量安全人员应每日按《气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进行检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必须记录下来,并执行零风险报告。

第五十六条【周排查】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排查,分析判断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间法规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五十七条【月调度】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当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管理等情况,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形成《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五十八条【动态管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记录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设立、协调情况,《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职务情况,做好审核准备

第五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压力管道生产部门对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将日规、周检、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条【培训要求】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每日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辖区内压力管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抽查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不合格,已不符合压力管道生产要求的,生产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一条【奖惩制度】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惩戒。

第六十二条【管理处罚】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每周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八十六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运行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员。

(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是指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压力管道零部件的制造单位。

第六章电梯

第六十四条【基本职责】电梯制造单位在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关键零部件设计时,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性能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设计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关键零部件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五年。 在质量保修期内,电梯主要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有质量问题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对本公司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备品配件,协助指导和解决电梯使用中有关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十五条【人员配备】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和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配合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管理权限】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在作出电梯质量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员发现电梯产品存在安全危害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电梯生产等否决建议,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有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告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人员,质量安全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无关的质量管理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范电梯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电梯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所担任工作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条【监督职责】质量安全监督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电梯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批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手册。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四)组织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追溯系统和智能管理平台,关键零部件寿命公示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工作;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 ),协助管理者评审工作;

(六)对不合格品(项)实施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栏制度,及时公示生产的电梯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

(八)建立健全组织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每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六十九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监督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责任)审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工作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审核确认相关工作的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解决当事人,必要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工作,并将情况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查单位做好电梯型号试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七十条【质量管理】电梯生产部门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建立健全日管理、周核查、月调度管理的制度和

第七十一条【日管制】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日管制控制制度。 质量安全人员应每日按《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进行检查,形成《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必须记录下来,并执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二条【周排查】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排查,分析判断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间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月调度】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管理等情况,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形成《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七十四条【动态管理】电梯生产单位负责记录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设立、协调情况,《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 《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职务情况,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将日间管理、每周检查、月度安排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培训要求】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辖区内电梯生产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抽查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不合格,已不符合电梯生产要求的,生产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条【奖惩机制】电梯生产部门应当为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职务不到位的给予惩戒。

第七十八条【管理处罚】电梯生产部门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每日电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第八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运行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员。

第七章起重机械

第八十条【人员配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和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管理权力】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产品存在安全危害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起重机械生产等否决建议,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有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告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人员,质量安全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无关的质量管理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所担任工作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三条【监督职责】质量安全监督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批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手册。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四)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 ),协助管理者评审工作;

(六)对不合格品(项)实施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栏制度,及时公示生产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

(八)建立健全组织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每周电梯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八十四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责任)审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工作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审核确认相关工作的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解决当事人,必要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工作,并将情况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每月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八十五条【质量管理】起重机械生产部门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理、周检查、月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八十六条【日管制】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管制控制制度。 质量安全人员应每日按《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进行检查,形成《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必须记录下来,并执行零风险报告。

第八十七条【周排查】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排查,分析判断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间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第八十八条【月调度】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当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动态管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协调情况,《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职务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起重机械生产部门对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将日间管理、每周检查、月度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一条【培训要求】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辖区内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抽查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不合格,已不符合起重机械生产要求的,生产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奖惩机制】起重机械生产部门应当为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职务不到位的给予惩戒。

第九十三条【管理处罚】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第八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运行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员。

第八章客运索道

第九十五条【基本职责】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开展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零部件设计的

,应当开展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运索道,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客运索道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十六条【配备人员】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七条【管理权力】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质量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客运索道生产等否决建议,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八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运索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九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客运索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零一条【质量控制】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日管控】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周排查】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月调度】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零五条【动态管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零六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培训要求】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客运索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奖惩机制】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零九条【管理罚则】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本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配备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管理权力】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等否决建议,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能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日管控】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周排查】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月调度】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一条【动态管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培训要求】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奖惩机制】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理罚则】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二十七条【配备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管理权力】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场车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场车生产等否决建议,场车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场车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场车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场车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场车型式试验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本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质量控制】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本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日管控】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场车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周排查】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月调度】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六条【动态管理】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培训要求】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奖惩机制】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四十条【管理罚则】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编辑 | 黄圆圆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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