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指宿迁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是:学生应当具备宿迁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课程学习;
- 取得学士学位规定的学术成就;
- 通过学士学位规定的综合考试;
- 具备学士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和社会能力;
(二)除上述条件外,宿迁学院可以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情况,视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出其他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三、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由宿迁学院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学生提交申请;
- 学校审核申请;
- 学校审批学士学位授予;
- 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除上述程序外,宿迁学院可以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情况,视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出其他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责任
(一)宿迁学院有责任组织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查、审批和颁发。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查工作由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申请者的学习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
(三)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批工作由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学习情况,并作出审批意见。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颁发工作由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颁发委员会负责,颁发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批意见,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本条例的修改
宿迁学院有权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情况,修改本条例,并及时公布。
六、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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