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

教育动态2024-09-18 09:43:44匿名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根据第《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行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需求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的分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者,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以外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直销形式。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交易权和经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或者其他宣传、促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活动。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申请前连续五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具有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规定建立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必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规划报告,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的服务网点规划;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书;

(五)与直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90日内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许可证。

申请人持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业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直销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直销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直销业务。行政区域内的直销业务。

直销企业应当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以及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应当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销售活动不会因无证经营受到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广告推销直销员的销售报酬,不得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作为直销员:

(1) 未满18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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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全日制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收直销员时,应当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并保证直销员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未与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签订销售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随时解除销售合同;六十日后,直销员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直销企业终止销售合同。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其拟招收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审查合格后,直销企业应当颁发直销员证书。未取得直销员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向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为直销员提供业务培训的讲师应当是直销企业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学士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教学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师证书,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师证书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取得直销培训师证书的人员名单。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书、直销培训师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师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课程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明和销售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销售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退货制度;

(四)交易完成后,向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销售凭证,其中包含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一致。直销商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每月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销售的金额。消费者收入的30%来自产品销售。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若产品未开封,消费者可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凭证与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办理换货、换货手续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退货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办理换货、退货。

直销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员可以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当地服务网点开具的发票或者销售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当地服务网点换货或者退货。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退货请求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发票、销售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办理换货、退货手续。

消费者或者直销者要求退换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直销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换货、退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退回货物。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其直销员之间、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因换货、退货发生纠纷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完整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告、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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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设立时保证金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直销企业开业后,按月调整保证金,其数额维持为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保证金利息归直销企业所有。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无法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返还款项的;

(三)直销产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但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存款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可以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银行提取存款。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存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五)检查相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师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关企业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停相关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热线,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予以许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其许可。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方式取得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商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处以罚款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符合直销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吊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销售行为的,由直销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业务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收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罚款三十万元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国务院;对教学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直销培训师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师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直销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将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了其直销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又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设立直销企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设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参照本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的规定。

用户评论

青山暮雪

这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太及时了,我正想了解一下直销行业的法规呢。谢谢组织者,让我对直销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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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世繁华

直销管理条例真的有必要普及,很多朋友都误入歧途了,希望这课能帮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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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德花瓣

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讲解得挺详细的,但我觉得还可以加入一些实际案例,让大家更容易理解。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十言i

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做得很好,这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让我对直销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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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年年

直销管理条例的内容有点复杂,希望组织者能提供一些更简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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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过失

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真的让我大开眼界,没想到直销行业还有这么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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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儿

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真棒,这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让我意识到直销行业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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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晴つ

直销管理条例普及活动第五课的内容太实用了,我已经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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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焰﹏゛

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让我对直销有了新的认识,希望以后能有机会参与更多类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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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瓶年的冰泉

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特别是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的讲解,让我对直销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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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我者亡

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讲得太好了,希望以后能多举办这类活动,让更多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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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花

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让我对直销行业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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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床震

直销管理条例普及活动真的很有意义,第五课的内容让我对直销有了全新的看法。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话扎心

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的讲解让我对直销行业有了新的认识,感谢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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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尾流莺

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的内容太详尽了,希望以后能有机会参加更多这样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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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之舞﹏

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第五课让我对直销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希望组织者能继续推出更多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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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瓷清茶倾城歌

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的讲解让我对直销有了新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的兴趣。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病态的妖孽

市场竞争法普及活动做得很好,第五课《直销管理条例》让我对直销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感谢组织者。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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