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表见代理是否有效)

今日新闻2024-02-19 06:08:01自考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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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 (一)代理的出现;(2)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行为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没有过错。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争议的,以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条件,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对对方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表见代理是否有效)

司法观点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是基于法律要件分类理论中的规范理论,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兼顾个案的公正性,法律要件分类理论中的一些缺陷是可以通过实体法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来纠正的。在表见代理中,由于‘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行为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且无过错’是相对人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责任的条件,因此相对人即被代理人有必要对权利缺失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司法解释对此明确,不仅符合证明这一事实的实质,也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对方当事人不遵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形,由被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代理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相反的事实,指向否定的事实不成立,即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明知或者有重大过失。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相关案例(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23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号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号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主观上善意地具有代理权,没有任何丧失地。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合同、公章、印鉴等代理的客观形式要件的存在,又要证明其善意,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院认为,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外关系,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附属人以附属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善意,是否知道附属事实来认定。首先,在本案中,李存生与章雷和Xi项峻签订了建筑合同。作为承包商,章雷和Xi项峻将所涉项目的外墙保温部分分包给李存生进行施工。合同上只有李存生、章雷和Xi项峻三人签了手印,没有五瑞生源公司的公章。其次,在实际施工期间,李存生从未向田瑞盛源公司主张支付涉案工程款,也未从田瑞盛源公司取得任何工程款。最后,田瑞圣元公司在《工程合同协议书》上加盖了示范区管委会的印章,并随后批准了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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