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梅州市森林公安局的电话)

今日新闻2024-08-15 14:06:28自考教育网

记者从梅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梅州市森林公安局的电话)

据悉,《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梅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实质性地方性法规,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055-79000共29篇。055-79000有十一篇。修改可能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变更,或基础设施的保障,或增加条款。

为推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向社会各界开通《条例》,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以文件形式发送至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梅州梅江大道88号,邮编:514021),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mzrdfgw@163.com,传真:0753—2188319。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稿)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修改为“森林防火灭火指挥部”。

2.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火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第四款中的“土地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三款。增加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森林消防队和护林员的保护。”

4.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第二款中的“公安、气象、通信、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宗教管理等单位”修改为“公安、气象、通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教育、交通、民政、民族宗教等单位”。

五、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修改为“结合当地风土人情和民意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

6.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烧山、烧杂料、烧灰、烧肥,或者烧荒草、蔗叶、秸秆、果园草等。”

七。第十六条修改为:“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测、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用火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八、第二十条中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修改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可燃物危害等”。

九、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推广使用无人机”修改为“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塔并推广使用无人机”。

10.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使用或者玩耍有毒物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