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振友科技年报审计“八不到位”

新闻数据2023-11-07 08:23:32自考教育网

12月19日,深圳证监局宣布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对天健执行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有科技或公司) 2021年年报审计执行项目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存在以下问题。

执业振友科技年报审计“八不到位”

一.初步业务活动不足

在《业务保持审批表(适用于连续承接)》中,“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了大的变动,以及是否对财务状况产生了不良影响”的评价结果为“否”,评价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 )第26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流程不到位

一是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水平的内部控制不到位。 你们对公司内部层面审批的控制活动,实行包括“授权管理制度和审批单检查”在内的审计流程,但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包括审批单,只有各项制度文件。

二是了解销售和收款业务流程不到位。 地震中科技收入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技术和维保服务,你们不了解这种与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是舞弊风险因素评估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你们制定的《舞弊风险因素-调查问卷》中,管理层是否存在业绩压力,在被审计单位是否有重大经济利益等结论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认定水平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与财务报表水平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一致。 如果管理层超越控制,认为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存在舞弊风险是财务报表级别的重大误报风险,则你们不认为与业绩相关的成本和占资产比重较大的库存是重大的误报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横断面测试不畅

一是采购和支付循环测试不顺利。 你们在采购和支付循环的部分稿件中没有及时更新公司采购订单的审批流程,导致相关稿件说明不一致; 你们在对订单审批的关键控制点实施流程时,没有检查订单系统的审批情况。 对这个重要的管理点进行的横断面测试不充分。

二是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不畅。 审计稿中,公司的发货流程包括“客户接收联由物流公司退回公司存档”,虽然你们没有取得货物接收联,但是横断面测试的结论对于控制设计是有效的,并得到了执行。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第16条、第23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2016 )第10条的规定。

四.控制测试不充分

一是采购和支付循环管理测试不到位。 当你们对“检查订单是否被批准”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时,获取的证据中,部分订单签名者与公司订单批准的规定不一致。 你们取得的核查证据与管理的有效检查结论相矛盾,原稿中没有说明原因。

二是销售和收款循环管理测试不到位。 在你们对“检查订单是否得到了适当的批准”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时,有些样品会检查销售合同,而不是销售订单的批准情况; 作为关键控制点的“检查销售订单与销售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测试将销售订单与销售合同进行了匹配,但销售订单的内容是直接引用的销售合同内容,匹配不充分。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2016 )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关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根据公司检验,基于账龄法和流动率法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差异,存在2021年应收账款信用损失计算比例未调整,不同年份采用的平均流动率标准不一致的科技。 你们将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和信用减值损失认作认定水平的重大错报风险,差异超过了应收账款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并不关注公司2021年采用的平均移动率、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第29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22 )第23条的规定。

六.通信手续不充分

一是没能调查到回复不一致的事项。 对于三封回复不一致的书信,你们只获得了其中两封的合同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其中一封没有调查回复不一致的原因,以验证发票金额和回复金额之间的差异。

二是开展的替代测试不充分。 你们在对6家未回收的客户进行替代测试时,只检查了应收账款的借方发生额,没有检查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的相关回收原始凭证。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 )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

七.资本化审计程序研发不充分

2021年公司费用化研发12,211.48万元,资本化研发2,203.72万元,2020年公司未投资资本化研发。 你们在对研发项目资本化实施审计流程时,已经获得了公司关于项目是否进入开发阶段的判断表,但没有获得公司判断合理性的充分审计证据。 与同行业其他公司进行比较,没有说明选择的依据,也没有说明地震中科技资本化的比例有合理的理由。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 )第10条的规定。

八.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2021年公司管理费用7,367.38万元,比去年增长54.93%,销售费用9,012.07万元,比去年增长78.78%。 将“费用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价为认定水平的重大误报风险。 你们在对费用执行审计流程时,没有职业疑问:

一是辞退福利也无法验证。 震有科技2021年退休福利比上年增加315.79万元。 我采访了人事部经理调查了员工的辞职理由,但采访中说明的合理性没有得到验证。

二是没有评估大额销售费用的合理性。 2021年公司某类销售费用比上年增加650万元。 你们没有检查在这种销售费用中签署合同的比例。 此外,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来验证相关销售费用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第28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2016 )第10条的相关规定。

九.文稿记录不足

你们在制作审计稿时,对实施的审计过程存在多个记录不完整或者未记录的情况。

上述情况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022年) (不符合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监督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现要求天健所相关负责人、质管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2年12月26日9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本文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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