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城镇供水协会)

新闻数据2024-03-07 12:00:32自考教育网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定在三级以上; 非居民以用水实行阶段性评价的旅游业为主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安徽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城镇供水协会)

近日,省发改委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2月3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道1号省行政中心3号楼2045室,安徽省发改委价格处,邮编: 230091,电话: 0551-63609227,收件人:崔浩,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二、传真: 0551—63609227。

三.电子邮件地址: ahsfgwjgc@163.com

上述方式均请注明来文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式。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吧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定在三级以上,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特殊用水、非居民用水3类。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是指城镇居民住房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实行阶梯电价制度。

根据《细则(征求意见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在三级以上,高差按1:1.5:3以上比例配置。 其中,第一阶段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并考虑当期产能利用情况。

梯级水量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管理。 未取得复印件的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确定供水价格不低于第一阶段价格。

提高缺水地区、非居民用水提价标准的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育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设施和残疾人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的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居民用水及特殊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原则上,水量分级不少于3级,两级水价加价标准不少于0.5倍,三级水价加价标准不少于1倍,具体分级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涨价标准。

在以旅游业为中心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今后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种制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供水固定成本的补偿,计量的水价用于供水运行维护费用等的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方案规定,“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征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枯水期实行高价格,丰水期实行低价格。 ”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用水,应当通过解决物业费等按要求,城镇供水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提供服务。 供水企业临时未复制的,再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最终用户具备计价器条件的,按政府规定按供水价格执行。

终端用户不具备计价器条件的,可以临时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支付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配。 公共部分、公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由征收的物业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对外公示。

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征收并明确开户费《细则(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地加快二次加压调水供水设施改造,依法按规定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项运行维护。 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水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除受用户委托实施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进水口开户费、接入费、增资费等费用。

供水企业或者用户主动委托有关单位检定水表的,检定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但水表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环卫绿化、消防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准备在家做饭,突然发现水停了,之前一直没有得到提示,我很气愤。 《细则(征求意见稿)》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加强对供水服务行为的监督。 “擅自停止供水,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告维修但未及时检修的,依法处罚。 ”

今后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按条件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和市政等用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水费的,当地政府对供水企业给予相应的水费补偿。 资料来源:省发改委、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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