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安徽规定农村自建房人均面积标准)

新闻数据2024-03-07 14:48:27自考教育网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5月17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和安徽省发改委印发了《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规定,供电主体在收取最终用户电价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电价为基础收取服务类费用。 《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规定(安徽规定农村自建房人均面积标准)

不得在最终用户的电费中增加额外费用

《办法》适用电网企业不直接收取电价,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办公楼等供电主体(以下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负责计量收费行为。 供电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最终用户电价中征收其他资费,不得以电价为基础征收服务类资费。 物业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渠道解决,不得用电费分配给最终用户。

供电主体应当公示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价明细及向最终用户收取电价的项目、依据、等级、资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 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价7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当期电价征收情况。 相关数据至少要保存两年。 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提示醒目。 发生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的,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未按规定公示将被责令改正

根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供电主体未按要求公示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 供电主体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绝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定价规定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供电主体电价征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供电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供电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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