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安徽明确2023高考试卷结构)

新闻数据2024-03-07 17:37:06自考教育网

来源:人民日报

安徽明确(安徽明确2023高考试卷结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也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任性收费”。 近日,安徽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行了《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了收费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称民办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幼教费)、住宿费,以及规定的服务费和代理费。 同时明确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方便收费接受监督,《办法》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公开制度,规定学校成本支出情况定期对外公开,积极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与此同时,《办法》对民办学校的收费、退款、招生宣传、收费公示及资金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强调民办学校的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监督民办学校账户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 按照《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的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资助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入学相关费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安徽省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含学费、住宿费,下同)、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含住宿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监管工作。

第五条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根据教育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共经费补助和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进行收费成本调查,民办学校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告示牌上公布上年度学校收支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费用和代理费的项目和管理参照公立学校政策执行。

第九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办法、老生办法”执行。

第十条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小学、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按月或每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年级预缴。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照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调整收费标准时同时公示调整理由和依据,对贫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其他资助办法的统一公示,并积极主动学校不得与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分开收取其他费用,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公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按照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管理教育成本。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的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资助等名义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入学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试点开放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收费成本调查和政策评估,实行开放后涨幅较大或者当地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可能显著提高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配合,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依法打击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费( 2005 ) 167号)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