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应符合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原因)

今日新闻2024-02-18 20:02:04自考教育网

金安公司授权杜某某为“金安”品牌北京指定总经销商。在经营“金安”牌商品过程中,岳某向岳某出具结算对账材料,未结清金额222363元。杜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岳1万元;2018年9月2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5000元给岳;2018年10月2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给岳;2018年12月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给岳;2018年12月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给岳;2019年1月1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给岳;2019年2月2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给岳;2019年3月19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00元给岳;2019年5月1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岳5000元,共计人民币85000元。现杜某某尚欠岳某款项137363元。

原告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金安公司、杜某某共同偿还岳某剩余未偿还款13736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1560.09元(利息暂按137363元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21560.09元,剩余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计算。2.判令济南公司、杜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岳某与济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济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义务;二是杜某某应支付岳某的金额;第三,岳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是否应当支持。关于第一个争议点,岳某没有提交与金安公司的相关书面合同,杜某的借条上有“金安(中国)有限公司”字样,但没有公司印章确认。岳某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款项的转账记录均为岳某与杜某之间的转账记录,故岳某要求济南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岳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表见代理应符合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原因)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杜某某对岳某提交的借条及对账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岳某与杜某某已形成合同关系,双方的口头约定和履行过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杜某某提出已支付部分款项的辩护意见,并提交7张收据证明自己仅欠7363元。但岳某申请对七张收据的日期及其他收据的形成进行鉴定时间。因杜某某拒绝配合交付原始证据进行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杜某某持有7份原始收据,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故一审法院推定了杜某某2019年7月23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10月25日的诉讼请求。杜某某应支付岳某人民币137363元。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岳某与杜某未约定付款期限。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杜某决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岳某支付自岳某首次起诉之日(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一审判决:1。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某137363元;2.被告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某支付利息(以1373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如下:1。杜某某、岳某的结算行为是否对济南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杜某某行为的后果是否应由济南公司承担;2.杜某某提供的七张收据是否应当采信,杜某某欠付月谋多少钱。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表见代理不仅具有无权代理的特征、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在外表上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还需要善意和相对人无过错的构成要件。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称,金安公司授权岳签订合同、办理结算事宜的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而杜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以金安公司名义向岳出具借条,已超过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有效期限。欠条未加盖济南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岳某提供的涉案款项转账记录发生在岳某与杜某某之间。现金公司和杜某某均未认可杜某某代表济南公司与岳某的合同关系,岳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岳某作为相对人,不符合“善意且无过错”的表见代理要求,其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点。一审中,钟月某主张杜某某提供的收据日期被篡改,提出鉴定申请。杜某某拒不配合交付原证据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推定,杜某某关于支付岳某钱款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并无不妥。根据在案证据,杜某某尚欠付月137363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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