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一案双罚违法吗)

新闻数据2023-11-07 10:56:32自考教育网

是什么? 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处罚个人不是处罚公司就行了吗? “一案二罚”顾名思义,不仅惩罚企业,而且惩罚企业负责人,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落实。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改正的同时,直接罚款。 |安安普法时间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没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1000元以下(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个人和企业案件双罚案例01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阴市龙腾管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龙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龙腾管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按规定设有开料厂、 发现修理厂两个天然气阀组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的保管点没有安装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4项违法行为。 材料厂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聘用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公司于3月1日提出了9条一般性风险,有时在检查当天之前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没有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习。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有两项违法行为。 没有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没有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 处罚结果: 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江阴市龙管材有限公司上述四项违法行为根据作出处罚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孙某行政处罚案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晋中市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 15日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个采煤工作面为2022年2月26日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标,但安全监测系统未执行断电操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的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第十五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四项0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和11家外包公司,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发现该炼油厂存在二硫厂P107B泵保护接地安装不规范等1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1款和第2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第4款、第19条和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有两项违法行为。 没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组织,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分管负责人刘某共两项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未配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委托的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培训违反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石化齐鲁分公司炼油厂胜利13项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项规定,作出对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公司共计1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4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能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粉六条”违法行为1项),砂光机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规范清理粉尘,现场积尘; 喷漆室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干式除尘器气闸装置失效的特种作业人员王某田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复审,违规上岗作业20多次。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有未制定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5月23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东舆匠美家家庭有限公司的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裁量、合并处罚,并处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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